
三、訴方律師在法庭上出示的其他證據
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訴方律師除了提供日軍南京大屠殺的證人和證詞外,還出示了下列的文字證據。
1.由徐淑希編輯,1939年出版的《安全區(qū)檔案》。訴方律師在法庭上宣讀了其中從1937年12月16日至38年1月4日13封由斯邁思和拉貝簽名的寫給日本駐南京使館的信,報告了日軍入城后所犯的種種罪行。律師最后說:“如果法庭允許我將不再讀這些詳細的案例報告,但我想要說明的是,擺在這兒的77份報告例舉了75起強奸、4起謀殺、13起搶劫,所有這一切都發(fā)生在1938年1月的最后一個星期?!?28)
2.南京地區(qū)法院總檢察長有關南京陷落后情況的調查報告。訴方律師在法庭上宣讀了該報告“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者的估計數目’一節(jié)的摘要,該報告確認的南京大屠殺遇難者的總數約為260000人。接著律師又出示了該報告所附圖表,圖表顯示,從1937年12月26日到1938年4月20日,崇善堂在南京周圍共埋葬了112266具尸體、紅十字會在南京發(fā)現并掩埋了43071具尸體。該報告還根據馮姓和郭姓兩位幸存者的描述,記錄了發(fā)生在草鞋峽的大屠殺。律師在法庭上讀道:“日軍進城后,有57418名不同年齡和性別的平民及一些撤退的中國士兵被日軍關在幕府山附近的村子里。由于日軍既不給水又無食物,許多人凍餓而死。1937年12月18日晚,這些人被兩人一組捆在一起,4個排押到草鞋峽,在那里被日軍用機槍屠殺,接著又被刺刀反復刺殺。尸體被澆上煤油焚燒,然后被扔到江里。馮和郭設法掙脫了捆繩,倒地裝死,并用尸體蓋在身上,但馮的左臂被刺傷,郭的背部被燒傷?!?29)
3.南京地區(qū)法院檢查官起草的“日軍在南京所犯戰(zhàn)爭罪行調查報告”的摘要。該調查報告分為調查的過程和日軍所犯罪行的分類兩部分。報告指出,經過仔細、認真、艱苦的調查,至少30萬人被日軍集體或個別的屠殺。報告還具體提到在上新河地區(qū)有28730具尸體、南門外花神廟有7000具、草鞋峽大約有57418具、漢中門有2000多具、靈谷寺有3000多具,并一一例出了提供數據的受害者或掩埋者的姓名。報告還提到崇善堂和紅十字會共掩埋了155300具尸體。另外,報告還收集了日軍所犯的燒、搶、強奸、拷打、折磨,特別是強迫兄妹、母子、父女發(fā)生性關系的罪行。(30)
4.美國駐南京大使館1938年存檔的有關南京形勢(1937 -1938)的外交電函。這些文件多次提到日軍在南京、蕪湖等地的暴行。其中美國使館三等秘書阿森致美國駐華大使約翰遜的報告描述了從1937年12月10日到1938年1月24日南京的狀況。報告寫道:“在12月13日的夜間和14凌晨,暴力行為已開始發(fā)生。日本兵一隊隊地被派出圍捕和肅清留在城內的中國士兵。城里的所有街道和建筑都被仔細搜查,所有中國士兵或是被懷疑為士兵的人都被有組織地槍決。盡管沒有精確的記錄,但據估計有2萬多人以這種方式被處決。”報告補充說:“稍有懷疑誰是士兵,他就不可避免地被抓走槍斃?!眻蟾胬^續(xù)寫道:“除了日軍派遣的部隊搜尋和屠殺中國士兵外,還有許多三五成群的日軍隨時在全城游蕩,正是這些士兵的屠殺、強奸、搶劫造成了城市最大的恐怖。然而,日軍仍數以千計地涌入城市,干著種種前所未聞的暴行,根據外國證人的描述,這些士兵像是一群野蠻人被放出來褻瀆了這個城市,整個城市有數不清的男人、婦女、兒童被殺害?!?31)
美國大使館的文件還提到美國駐日大使格魯( Crew)在1938年1月份不斷地向日本外相廣田抗議日軍在南京的暴行。1月19日,格魯從東京致電美國駐中國大使館說:“日本外務省官員吉澤稱,廣田昨天已將美方的抗議在日本內閣會議上提出,內閣正在考慮采取有力的措施以確保前線部隊聽從東京的指示。明天他將可能通知我們要采取的措施。”(32)
5.德國駐中國大使館發(fā)給柏林外交部有關南京陷落后南京情況的報告。包括漢口的德國駐中國大使陶德曼給柏林外交部有關南京被占領后的情況報告,德國駐日本使館也收到了該報告的副本,該報告同時附有拉貝1938年1月14日的一封信。律師在法庭上全文宣讀了拉貝的這封信。拉貝在信中寫道:“顯然,日本軍事當局失去了對其部隊的控制。這些部隊占領南京后大肆搶劫,強奸了約20000名婦女,并以殘忍的方式(對日本人來說集體屠殺算是人道的方式)屠殺了數以千計的平民(包括首都電廠43名工人)。南京的60名德國人的家,有40家或多或少地被搶劫,4家被徹底燒毀。日本兵放火燒毀了約三分之一的城市,縱火仍在發(fā)生?!?33)
1938年2月16日陶德曼發(fā)給柏林外交部的絕密報告,內容是一名德國目擊者有關南京情況(1937年12月8日~1938年1月13日)的秘密報告,該報告由馮·法肯豪森( Von Falkenhausen)將軍授權陶德曼給德國外交部,報告詳細地描述了日軍搶劫、縱火及對南京郊區(qū)的破壞,報告的結論是:“在這些恐怖的日子里,南京的狀況清楚地表明了兩個事實:一、南京防御體系的失效;二、不是個別的日本兵,而是整個日軍,也就是說,日本兵缺少紀律,從而導致了他們的暴行及犯罪行為?!?34)
四、結束語
應該說,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公訴方收集的有關日軍南京大屠殺的證據是全面、充分和確鑿的。中國證人的證詞一般都是講述自己的親身經歷,他們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目擊者,他們證詞具體而確鑿,辯方律師一般也提不出什么疑點,因此不對中國證人進行質證。而外籍證人都受過良好的教育,本人在南京大屠殺期間留在南京,目睹了日軍的種種暴行,并都以文字或照片的形式進行了記載。因是第三者,故更具客觀性、中立性和可靠性。另外,法庭上他們都經受了辯方律師的質證。訴方的其他證據,如美國大使館的外交函件,德國外交電函對日軍種種暴行的描述都是無可辯駁的。此外,法官也非常注重證據,如南京地區(qū)檢察官在調查報告中提到的日軍曾用毒血清對中國人進行毒性反應實驗,但因缺乏具體證據,而被法官判為“不作為證據記錄在案”。美國證人提到日本兵污辱美國國旗時,法官宣布這不是定罪的依據等等。最后辯方也提出了自己的證人和證據,但同訴方相比顯得蒼白無力。
由此可見,東京審判并非“黑暗的審判”、“戰(zhàn)勝國對戰(zhàn)敗國的審判”,而是在大量證據的基礎上正義對邪惡的審判。一個個證人,一件件證詞,一條條證據不僅構成了套在松井石根等脖子上的絞索,也使得任何企圖否定南京大屠殺及美化侵略戰(zhàn)爭的謊言不攻自破。根據國際法,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確認的上述證據及基于這些證據的判決是具有國際約束力的。
注:
(1)張效林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485 .486頁。
(2)(蘇)H.斯米爾諾夫、E.B扎伊采夫:《東京審判》軍事譯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 - 456頁。
(3)(4)(5)(6)(7)(8)(9)(l0)(ll)(l2)(l3)(l4)(l5)(l6)(l7)(l8)(l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筆錄》,(IMTFE Transcript) ,第2532-2539,2562,2563-2564、2569、2572 ,2600 ,2604-2606,2609-2610 3370-3373,2630-2631,2632-2633,2633-2634、2638 ,2661 ,3505-3506 3894-3898,3900-3902,3906-3916,4458,4461-4463,4465-4466,4471-4472,4467 ,4476-4477,4483-4506 ,4536 ,4537-4538 ,4542-4548,4569-4572 ,4558 ,4594 ,4604頁。美國國家檔案館藏,卷宗號:Record Group 331 , Entry 319,IPS(原件為英文)。